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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更新时间:2014-03-21 09:01: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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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1.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登记: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不需要清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思路】

  1.有外部约定(与债权人的),按外部约定;

  2.无外部约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找谁要都行);

  3.偿还后,看内部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资产比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合并分立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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