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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解散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4-03-21 09:02: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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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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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具体规定

  (1)情形:

  受理的情形: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②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③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被告:以公司作为被告

  (3)时间: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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