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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

更新时间:2014-04-28 08:42: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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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2.提示付款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4.拒绝付款

    编辑推荐: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汇总

  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责任

  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当事人根据票据行为或者法律观点而承担的票据义务;狭义的票据责任是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应当对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B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A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举例:A向B签发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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