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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的记载事项

更新时间:2014-04-28 08:44: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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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1)必须记载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编辑推荐: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汇总

  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的记载事项

  概念: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提示: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应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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