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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延续注册通知

更新时间:2015-09-02 16:36: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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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师的名义执业。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第一时间整理发布造价工程师注册查询相关资讯,包含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等。本文为:四川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延续注册通知,希望准造价工程师们早日领取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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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人员: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并参照(建标造函[2007]7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每四年应办理延续注册,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应报初始注册机构申请延续注册。初始注册机构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延续注册有效期及注册管理机构公章同时换领新执业专用章。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将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并公示延续注册证书失效,予以注销。

  结合我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4年度我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延续注册范围

  1、注册证号为建[造]0151XXXXXXX--建[造]1051XXXXXXX造价工程师(名单详见附件1);

  2、对于不用办理延续注册,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造价工程师,只需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审核后换领新章,不用网上申报和填写申请表。(此部分人员未在延续注册名单上)

  二 、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具体方式为:

  1、申请人通过个人密码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如果忘记密码,请在找回密码一栏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或原15位身份证号码及个人注册证书号码找回(15位身份证号码是在现18位身份证号码基础上去掉中间19及最后一位数字或字母),如有任何问题请直接联系网页中24小时客户在线帮助解决。

  2、选择业务办理和查询中“延续注册”,详细阅读系统内操作说明进行填写。

  (1)按要求提供完整、清楚可辨认的扫描件(如: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合格证书、聘用合同、已参加2014年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证等)。

  (2)填写工作经历时必须和扫描件中的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签订的时间一致。

  (3)个人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修改(如学历、工作年限、单位地址等等)。

  (4)填写每年的继续教育情况(一年为30学时)。

  3、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双面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和个人执业专用章;注册在总公司下设的各分公司人员,应分别加盖注册总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4、再点击数据上报(重要:数据必须上报,网络将显示“已上报的业务尚未审核,不能上报新的业务”等字样方算完成上报步骤,否则不能进行审批程序)。

  5、如在延续注册期间,又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先变更注册单位,上报数据,打印变更申请表(双面打印)双方单位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省造价站审批。造价站审批合格后才能再进行延续注册。

  6、如上报数据有误或需要修改,在个人信息“上报信息一栏”里直接“撤回”或者“删除”,待修改完善后再次上报。

  7、数据上报后连同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报省造价站审批。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2、注册证书及个人执业专用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已经参加2014年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5、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如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等)发生变更的需带原件(如职称变更为高级工程师的需要带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合格批文)。

  四、注册时间

  注册申请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11月7日,具体规定如下:

  1、在2014年12月5日~12月 31日期间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

  2、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其他市、州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先通过个人密码审核网上数据(省站不再提前审核),将核对后的网上数据上报。再将申报材料按附件2规定时间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3、省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将在截止日期后将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建设部根据报送的情况及其审查结果,网上公布造价工程师注册合格者名单并换领新注册证、章。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注册费、注册证书费、执业专用章刻制费100元。

  附件:需办理延续注册人员名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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