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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解析:不安抗辩权

更新时间:2019-04-12 11:25: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8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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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16日举行,报名时间为4月1日-30日,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更好的进行预习阶段,小编整理并发布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解析:不安抗辩权”,希望考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做些相关试题,以下是经济法试题,供练习。

  多项选择题

  1、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可中止履的有( )。

  A.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B.乙公司被工商部门定为合同信用极差单位

  C.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D.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选项AC(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选项B(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和债权人的债权均到期,而行使撤销权并不要求债权到期

  B.代位权与撤销权,均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且均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但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为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为债务人

  C.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中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D.债权人胜诉的,代位权中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和撤销权。以上表述均正确。

  3、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D.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答案】BD

  【解析】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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