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第一节税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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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第一节税法的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的五项基本内涵: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政治权力;
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财政需要、实现阶级统治、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税收与税法――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从本质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通过法的形式实现。
从形式特征看,税收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以法律为后盾,受法律约束。
从税收职能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分类具体分类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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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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