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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15-02-06 15:35: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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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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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之外,还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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