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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3-1)

更新时间:2015-02-09 08:24: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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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环球网校医学网搜集整理执业医师相关辅导资料供考生们参考,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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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 血液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用血的原则:科学、合理

  考点1:献血年龄、采集血量,不超过,时间间隔

  献血年龄18――55岁;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2.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补:国家实行无偿义务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考点2: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待遇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2004-1-9 H2004-1-4).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取安全。

  考点3:非法采集、组织、出售血液的处罚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2.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考点4:医疗部门人员违规处理部门(血站和医务人员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H2005-1-112及113 2006-1-86,医疗机构、血站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法律责任);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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