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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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目前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实行的避孕、节育手术费用,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2.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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