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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更新时间:2016-09-22 14:51: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1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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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注册会计师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有针对性的进行2016年注册会计师学习,特整理并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下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常见考点,供注册会计师考生学习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之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环球网校提供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1、事后报备

  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转让后,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采用该程序转让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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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先报批

  (1)“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事前须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采用该程序转让是指不同时具备事后报备两个条件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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