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环球网校提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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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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