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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更新时间:2017-11-07 14:04: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2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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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环球网校提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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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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