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增值税知识点,具体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如下,预祝大家备考顺利!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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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固定业户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B.非固定业户在其居住所在地申报纳税
C.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D.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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