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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开具要求

更新时间:2017-07-26 17:05: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4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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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开具要求以下内容分享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的相关知识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开具要求”以下内容分享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发票的高频考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发票的开具要求

  1、(环球网校提供发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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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的开具要求,供参加2017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7、《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8、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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