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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4 11:09: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0收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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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一、(环球网校提供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形式开始纳税的时间放弃免税权后的税务处理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或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提示】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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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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