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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7 10:03: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8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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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环球网校提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对该财产权利进行一定的处分。

  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

  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份额的岀质。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作出约定,如有特殊约定,应按特殊约定进行。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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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

  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

  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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