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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

更新时间:2017-08-28 09:47:5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0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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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合伙企业的解散

  (环球网校提供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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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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