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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更新时间:2017-08-28 10:30: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8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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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环球网校提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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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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