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环球网校提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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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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