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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更新时间:2017-08-30 10:02: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6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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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环球网校提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和清算)根据《和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解散。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企业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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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公司法》等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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