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内容分享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相关知识点,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历年考题来看,试题难度不大,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个人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环球网校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类别 |
判定标准 |
具体 |
承担的纳税义务 |
居民 |
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要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 |
(1)在我国无住所且不居住 |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均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跨一个纳税年度离境,应放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来确定。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九节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七节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免征企业所得税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冲刺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是环球网校为考生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供学习。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税法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九节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七节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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