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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更新时间:2017-09-30 10:16: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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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环球网校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类别

判定标准

具体

承担的纳税义务

居民
纳税人

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习惯性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要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
纳税人

(1)在我国无住所且不居住
(2)在我国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均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跨一个纳税年度离境,应放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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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税法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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