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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丧失补救之挂失止付

更新时间:2018-02-13 11:30: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6收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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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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