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更新时间:2018-07-18 09:03:10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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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本文为考生提供第一章总论考点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础。
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拘禁。
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四、协议管辖(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人民法院。
(一)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一)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单选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是( )。
A.出票人住所地法院
B.持票人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D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判断题
1、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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