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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汇票的承兑、保证与付款

更新时间:2018-07-27 11:13: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3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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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汇票的承兑、保证与付款”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37】汇票的承兑、保证与付款

(一)汇票的承兑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二)保证

1、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付款

1.商业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银行本票:自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支票: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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