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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合同的履行

更新时间:2018-07-30 09:51: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1收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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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提高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考点:合同的履行”本文分享中级经济法必考考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必考考点39】合同的履行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一般规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一般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送钱上门);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门提货);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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