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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更新时间:2018-08-15 11:10:1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6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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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强化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本文分享一般销售行为及特殊业务增值税核算内容,希望考生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
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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