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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9-01-14 10:53: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6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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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本文主要分享土地增值税应税直接收入、非直接收入确认进行讲解,希望考生在备考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确定——应税收入的确定

(一)直接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形式看,包括:

(1)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

(3)其他收入。

【注意】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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