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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31):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09 14:10:0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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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况下。

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出租人应当根据应确认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长期待摊费用),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3.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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