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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

更新时间:2019-05-09 14:28: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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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4):非上市公司的收购”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规定

(1)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持续;

②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2)被收购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2.协议收购中的义务

在过渡期内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
提示: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3.持股权益披露情形

(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通过协议(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3)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例每增加或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4.要约收购

(1)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收购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3)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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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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