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
更新时间:2019-05-09 14:28:5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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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规定
(1)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持续;
②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2)被收购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2.协议收购中的义务
在过渡期内 |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 提示: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
3.持股权益披露情形
(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通过协议(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3)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例每增加或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 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
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
4.要约收购
(1)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收购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3)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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