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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9-08-12 16:05: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0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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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现处于冲刺提高阶段,考生目前一定要养成做题的习惯。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本文针对案例分析题进行练习,让考生掌握做题思路及出题的方向,供练习,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汇总

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一)

(本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

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商誉作价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3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16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16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1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①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

②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③201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股东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而本题中,股东以商誉与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2分)

2、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2分)

3、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

4、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

5、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1.5分)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1.5分)

6、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甲企业应当补足出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1分)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分)③股东会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1分)

(二)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甲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1月,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2013年1月,乙公司依法变更为甲公司。其中,截至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乙公司变更为甲公司后的股份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份总额为2.5亿元,甲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9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甲公司拟申请发行股票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元,拟筹资额32000万元。

(3)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的价值为6000万元。

(4)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2年2013年2014年

营业收入200038004000

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13562532282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1200160038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0022001600

注:公司2014年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法定存续的期限条件?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法定存续的期限条件。(1分)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在2013年1月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且净资产值100%折股,因此其持续经营期限可以从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其经营期限已经超过了3年。(1分)

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结合《公司法》的规定,指出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人数和折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本题中发起人人数为5人,符合规定。(1分)

②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比例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折股比例为100%,并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1分)

3、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说明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题中,甲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了2.5亿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1分)

4、根据本题要点(2)和(3)所述内容,说明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题中,200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为26000×20%=5200(万元),其无形资产价值为6000万元,高于了净资产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0.5分)

5、根据本题要点(4)所给的表格,分别指出甲公司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标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应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额为5621万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1分)

②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标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也就是说,以上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个即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额为9800万元,未超过3亿元的标准,但是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00万元,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1分)

③公司2014年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标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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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5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5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6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5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14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1分)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1分)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答案】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1分)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分)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分)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分)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答案】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分)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1分)

(四)

A公司卖给B公司一批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 A公司向 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 A公司在与 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3月20日 D公司在与 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 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4月6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 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F公司的追索,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C 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上背书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1分)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1分)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2分)

3、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D公司的主张成立。(1分)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分)

4、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1分)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分)

5、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1分)根据规定,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B公司不得以自己与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F公司。(1分)

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银行C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 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 并说明理由。

【答案】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分)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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