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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广东韶关新丰县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更新时间:2019-09-29 08:56:00 来源:新丰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33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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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下半年广东新丰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时间:10月9日-10月15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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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范围

1.户籍在新丰县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新丰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中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国港澳台居民。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中国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中国港澳台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他要求按《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中国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执行。

(三)认定时间

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申报(10月9日-10月15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2.受理认定(10月10日-10月31日)

我县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 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我县认定机构的现场审核时间、要求,体检时间等,由各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受理时间内自行合理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中国港澳台人员提供中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中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中国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本次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无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纸质版。认定审核通过后,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与公安机关主动对接,在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一年内,以数据比对,函件等方式核查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

中国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认定机构所有中国港澳申请人填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统一寄送到广东省教育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教育厅在函件上盖章后,统一寄回相关认定机构,各机构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并督促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办理好的中国港澳无犯罪证明函件,由中国港澳警务部门寄回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国港澳的函件后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现场审核要仔细核对申请人填报和上传的各种信息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身份信息、普通话等级、学历信息和个人承诺书等,如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要及时让申请人重新上传。

二、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8日至11月8日)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现场确认(10月29日至11月13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4日至12月3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12月4日至12月10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11日至12月17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我县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中国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中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等工作。

(四)各认定机构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各认定机构不得用其他印章替代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五)各定期注册机构要严格审核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杜绝违规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等行为。

(六)各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要做好空白证书和注册贴发放登记,严格控制证书和注册贴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新丰县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751-225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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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pdf

2019年下半年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docx

2019年新丰县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须知.doc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中国香港).docx

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中国澳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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