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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点强化练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更新时间:2020-09-04 10:44: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1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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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进入冲刺备考阶段,环球网校整理了考生备考中常出错的经济法常考点,本文分享的是“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点强化练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错题整理、易错点剖析、强化练习详情如下,备考注会经济法的考生抓紧时间学习吧!

【知识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A.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B.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C: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岳父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在限制的范围内;(3)选项D: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错误情况:选择B和C的同学是一样多的,B不得担任,C可以担任。B考查:在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配偶的弟弟是直系亲属,所以不得担任。C考查: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岳父不是直系亲属,而是主要社会关系,所以可以担任。

所以,在强化练习3的第13题,又考查大家一次。

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答案: B

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年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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