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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师:员工未交接工作“闪电辞职”,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1-11-11 13:22: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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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网友问“员工未交接工作“闪电辞职”,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合法吗?”环球网校小编做了如下分享, 介绍了员工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就直接走人,导致工作没办法交接。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可不可以扣员工工资呢,具体想如下:

相信很多HR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员工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就直接走人,导致工作没办法交接。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可不可以扣员工工资呢?

最近,某高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突然辞职,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合法吗?赵六系上海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因乙方(赵六)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赵六日工资为标准,每拖迟一日,赵六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赵六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赵六一个月工资。

赵六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赵六,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得起诉。

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公司观点: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合法

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赵六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公司损失,因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其一个月工资合法、合情、合理,然而仲裁委无视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致所作裁决有失公正,故申请撤销。

法院裁定:工资是员工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没有举证损失直接扣工资违法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劳动者辞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赵六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确有不妥之处。但,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在未实际举证赵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径行扣除劳动者之工资报酬,显系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虽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实务要点梳理1、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用人单位需有具体损失的证据,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金额,本质上属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实务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员工离职不交接工作,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员工离职,其实对很多HR都不是最难的,最难的是离职的员工只是说一句:“我明天不来上班了”,也不做工作交接,丢下一堆没头没脑的事儿甩手走人了。

那么面对员工的闪电离职,HR怎么办呢?

1、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公司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后,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三十日,原因其一就是预留一定的时间以便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这类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采取适当措施止损,造成损失可要求员工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还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者不办妥离职手续,不完成交接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不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因劳动者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

但要注意,实践中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与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员工恶意将公司某些重要文件、密码等物品及信息带走,造成公司业务停滞或遭受其它直接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规范公司规章制度,预防此类事件发生1、可提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所以公司可以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

2、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如离职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以及工作日志等,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如果员工拒不交接时,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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