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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师:劳务派遣4个涉税实务问题案例

更新时间:2022-04-25 14:33:29 来源:薪税师 浏览109收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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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大家了解劳务派遣涉税问题,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劳务派遣4个涉税实务问题案例,供大家参考,具体详情如下:

请问一

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过节若是给这些人员发放福利,谁来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

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节日福利费,应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个税。

参考:

深圳市税务局在2019年6月10日热点咨询

问: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请问二

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我们在判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是否计入我单位的职工人数?

答复:

是的,需要计入被派遣单位的人数中。

参考一:

在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参考二: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请问三

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这些人员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

答复:

谁用工、谁抵扣。因此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参考一:

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请问四

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我们单位跟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单位直接打给这些人员,另外单独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部分派遣费,这样是否允许?

答复:

这样当然允许了,而且具有一定的好处呢,比如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计入你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上具有较大的节税空间。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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