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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建厅:2024年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2-04 08:50:56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24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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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31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经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1月31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经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详情如下:

黑龙江住建厅:2024年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注册程序

二级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经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注册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一)申报条件

1.经本人申请;

2.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黑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

3.受聘于一个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4.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流程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经本人申请,系统自动受理,智慧审批,自动生成电子证书。

1.填报信息。办理注册申请前,拟注册人员需持个人CA锁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库,完善个人信息,并确认当前在职单位信息。

2.申请办理。拟注册人员持个人CA锁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设执业注册资格证事项,按照《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化办事流程》(见附件)上传所需材料,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受理,审批通过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注册人员可通过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库>人员资格情况>执业(注册)资格信息>注册资格信息查询电子证书。

(三)注册类型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1.初始注册。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外国人应当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已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注册机关将进行调查核实。

2.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延续注册。每次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前一个注册期内历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延续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已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注册机关将进行调查核实。

3.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通过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可申请增项注册,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准予增项注册后,单独核发注册证书,各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4.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2个月内向注册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不可跨省变更(含流入与流出)。

注册2个及以上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全部专业的变更注册申请。

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1)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聘用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个月以上或者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已办理退休。

5.注销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应主动申请注销注册: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3个月后仍未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

(2)聘用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4)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相同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5)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申请注销注册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注销注册申请表;

(2)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判决书生效证明等材料)。

6.重新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已注销、注册有效期满未按时办理延续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四)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1.注册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采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审批通过后,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318-2022)要求生成电子证书,申请人可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库>人员资格情况>执业(注册)资格信息>注册资格信息自行下载和打印注册证书。

2.执业印章。已取得注册证书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的有关规定,至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厂自行刻制执业印章,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注册多个专业,应按照专业分别刻制执业印章,有效期按各自专业分别计算。

3.使用要求。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二、明确执业范围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2.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加盖原造价员印章或者以签字方式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三、开展继续教育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参加黑龙江省内继续教育学习,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省级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申请重新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原注册证书注销之日(不予注册的,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不足1年按照1年计算);超过4年的,应提供近4年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注册管理。注册机关要加强对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如出现《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如出现《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违法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未经注册而以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个人自律。二级造价工程师要加强个人自律,严格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得出现《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暂停执业手续。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仅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不得作为执业凭证。造价员要适应职业资格管理模式的转变,积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二)各单位不得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再对造价员进行继续教育、延续及变更登记工作,不得以造价员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通过个人CA锁办理业务,个人CA锁数字签名与本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管,防止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如个人CA锁丢失,请及时登录数字证书注册平台(http://112.103.231.221:9002/CAUSER/)申请遗失补办。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自2024年3月1日开始办理,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平台系统问题,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予以解答,政策咨询由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予以解答。

CA锁办理联系电话:0451—59817777、87971111、59327777、55721111,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电话:0451—58652055,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451—5367090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31日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生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届时会收到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等考试信息的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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