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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

更新时间:2024-03-13 11:46: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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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规定所有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公布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举报电话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
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规定:

所有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公布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举报电话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

加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矿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举报矿山瞒报事故的积极性。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规定及时兑现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巩固和深化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成果,严厉打击矿山瞒报事故行为,维护矿山良好安全生产秩序,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现场监控

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入井作业人员唯一性检测装置,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井口、主要作业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各类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当按要求联网接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平台。

二、加强现场监督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完善入井人员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发现涉嫌瞒报事故线索,特别是对井下同时出现多名带班领导聚集、大量人员异常移动或聚集、夜晚大量非作业人员下井,以及视频监控发现井口等存在抬担架、背人、搀扶等异常情况的,要重点分析研判,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三、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矿工及其家属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所有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公布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举报电话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

四、压实属地责任

接到瞒报事故举报后,要按程序提请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对外公布核查情况。

五、严惩瞒报行为

对核查属实的矿山瞒报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查明瞒报事故真相,从严处理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肃查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事故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公布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用好奖励制度

加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矿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举报矿山瞒报事故的积极性。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规定及时兑现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七、开展警示曝光

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制作典型或较大以上瞒报事故警示教育片,发送矿山企业学习镜鉴;定期对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瞒报事故教训;对典型或较大以上瞒报事故案例,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公开曝光。

八、实施联合惩戒

对瞒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所有发生瞒报事故的矿山,一律列为C类及以下矿山管理。

九、建立长效机制

推动各地建立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和报告瞒报事故行为,形成工作合力,切断矿山瞒报事故链条,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瞒报的定义与相关法律

202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明确: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瞒报事故如何举报?包括矿山瞒报事故在内安全生产领域内非法违法行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方式

01.微信举报

方法一:扫描下方“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点击【一键登录】登记手机,点击【我要举报】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即可填写举报内容,在【个人中心】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

方法二: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安全生产举报

02.电话举报

方法一: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方法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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