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税率知识点
【摘要】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税率知识点”,今年考试提前半年时间,已于2015年5月份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税率”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税率
1.7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2.5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3.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税项目:稿酬所得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4.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5.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税项目:((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5)偶然所得;(6)其他所得。
注意事项:(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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