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当事人知识点
【摘要】2015年上半年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当事人知识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票据当事人”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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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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