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承兑知识点
【摘要】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于5月份顺利结束,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的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承兑知识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七)
承兑
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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