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汇总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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