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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商业汇票

更新时间:2018-04-08 11:08: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80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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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2日进行,现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现为提升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商业汇票”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内容,以帮助大家查漏补缺及掌握考点。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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