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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六节托收承付

更新时间:2018-04-10 10:49: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7收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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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2日进行,现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现为提升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六节托收承付”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帮助大家查漏补缺
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2、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3、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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