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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六节委托收款

更新时间:2018-04-11 09:51: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7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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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2日进行,现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现为提升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六节委托收款”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帮助大家查漏补缺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结算规定

1、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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