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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纳税人及税目

更新时间:2018-04-12 11:02:5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7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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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2日进行,现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现为提升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纳税人及税目”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法律制度,以帮助大家查漏补缺
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税目

1、烟。

(1) 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 雪茄烟;(3) 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 汽油;(2) 柴油;(3) 石脑油;(4) 溶剂油;(5) 航空煤油;(6) 润滑油;(7) 燃料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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