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更新时间:2018-07-18 09:07:1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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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本文为考生提供第一章总论考点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础。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可以向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诉。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多选题
1、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
A.降级
B.撤职
C.记过
D.开除
【答案】ABCD
【解析】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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