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注: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二、支付结算工具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区分伪造和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区分可更改与不可更改内容
不可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后票据无效)
可更改: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更改并签章)
(二)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写法: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3.金额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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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 年 7 月 15 日”,其规范写法是( )。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
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
【答案】B
【解析】(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 (2)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 (3)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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