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委托收款
更新时间:2018-08-01 08:52:49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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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委托收款”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都有涉及,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28:委托收款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一)签发托收凭证
(二)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三)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判断题
1、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应于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 )
【答案】×
【解析】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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