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六章契税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8-08-17 09:37:08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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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六章契税税收优惠”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六章契税法律制度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全面掌握知识点。
契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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