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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的订立

更新时间:2018-10-04 08:5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6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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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的订立”,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全面掌握。

讲义: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备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上。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例外情况 : 非全日制 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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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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