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8-12-30 09:10:01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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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诉讼时效”,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全面掌握。
讲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提示: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否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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